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应知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2014/11/22 08:01:24 字体大小:

一、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负责人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管理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之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

四、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留存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以及购买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购买、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取得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必须相符。

七、在购买、经销过程中,应当对各类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经办人身份等资质进行认真核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查处。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或可能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或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企业应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经销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

九、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一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十二、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芙蓉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20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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