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党总支部、分党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3日阅读次数: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我校党总支部、分党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根据中央、省委及省高校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各级党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组织先进性、纯洁性,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体领导班子的威信,与党中央和学校党委保持一致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安排在“七一”前和年底进行。必要时学校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部署或指定下级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必须专题召开,不得与其他会议或其他议题串在一起进行。会议时间可根据民主生活会议题和参会人员的多少具体确定,一般不得少于半天,并提前通知应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内容,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是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

(1)主持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日期;

(2)会前组织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负责向其他领导成员通气,并做好有关工作;

(3)召集、主持民主生活会;

(4)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审定民主生活会纪要;

(6)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及时上报材料。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总支部、分党委、党支部应根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研究确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会议日期,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党组织批复。即党总支部、分党委向学校党委报告,党支部向所在单位党总支部、分党委报告。党总支部、分党委民主生活会,要通知分管或联系工作的校领导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校纪委派人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要通知联系党支部工作的党总支、分党委委员参加。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总支部、分党委、党支部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同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采取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所征求的意见,必须如实进行综合、归纳、反映,做到原汁原味。凡属收集到班子成员、党员个人的重要问题或意见,党总支部、分党委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应在会前与本人通气,并责成其在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我批评要诚恳,相互批评应坦诚中肯,做到既要严肃认真,弄清思想,又要心平气和,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解决问题。每个同志都要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批评和意见。自我批评要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相互批评要讲党性、讲原则,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要克服好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更不能闹意气、泄私愤、图报复,借机整人,搞人身攻击。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应到会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请假、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人应在会前提交书面发言稿,委托书记或其他同志代替发言。本人回来后,党总支部、分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应将会议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向其通报,并督促其认真整改。

第九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总支部、分党委、党支部解决的,党总支部、分党委、党支部要及时制定措施,切实加以整改;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关民主生活会情况也应在会后适当时候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会后十五日内,党总支部、分党委要向学校党委、党支部要向党总支部、分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整改意见等材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年10月7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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