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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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学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后勤服务集团中心副主任及以上人员、东方科技学院自聘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校办企业校方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及家人的婚庆、治丧、生育、生日、升学、乔迁、晋升、调动等事宜。
第四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五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七条 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八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领导干部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学校纪委监察处递交《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事宜申请表》(附件1),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领导干部操办婚礼情况报告表》(附件2),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领导干部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纪委监察处递交《领导干部操办葬礼情况报告表》(附件3),报告实际情况。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上述事宜向省纪委和教育纪工委报告。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农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纪委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