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委、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培养造就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重视做好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地进行,防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关心他们的成长,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并安排支部负责人或有较高威信的党员同志与其沟通,因势利导,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向其工作(学习)的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支部接到申请入党人申请书后,应将其列入《申请入党人名册》,并及时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指出努力方向,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在经过三个月左右的被考察后,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由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并报党总支部、分党委备案。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党校、分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通过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以及如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等。
第九条 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参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了解,全面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至少要书面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谈话考察,考察意见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总支部、分党委每年要对本单位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有针对性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报党总支部、分党委,由党总支部、分党委将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党总支部、分党委要仔细审阅确认,并对其继续培养教育,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与审核
第十二条 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优秀且已获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学或调入学校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一般应重新参加党校积极分子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发展对象的,一般应经过团组织的推荐。支部应定期向团组织通报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指导和帮助团组织按规定程序推荐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时要严格把关。对于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发展对象,既要考察其综合素质、工作业绩、学习成绩,更要考察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其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态度和立场。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条件,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党员考核的重要内容。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条件,更不能简单地以考试分数划线,防止临毕业时突击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学生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将其列入发展计划。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发展。对于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但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加入当年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中的拟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入党申请、思想汇报、确定为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实践锻炼、学业成绩、团组织推荐、列为发展对象等情况,采取由本人填写《预审登记表》,支部书记、党总支部、分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必须对当年发展计划中的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必要时进行函调或外调等。凡政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拟发展对象通过预审、政审后,由各党支部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接受监督的联系电话、接待方式、公示期限(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的基础上,由支部形成综合政审材料,报党总支部、分党委审核。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应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已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支部可以按程序为其履行入党手续。程序主要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支部派正式党员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审批。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正式党员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也可由了解发展对象的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介绍人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当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支部必须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做好原始记录。征求意见的记录必须要由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签名。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范围的基本要求为:
(一)学生拟发展对象除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导师等相关人员意见外,征求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10人。
(二)教职工拟发展对象应征求所在支部党员和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10人以下教职工的单位或支部应征求全体人员意见;10人以上教职工的单位或支部征求意见人数不少于10人。
(三)发展民主党派成员入党,事前须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个别因故不能参加、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会议方能进行。
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人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的,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
第二十四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支部要及时、规范地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意见,并整理好材料报党总支部、分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党总支部、分党委委员或专兼职党建组织员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发展对象单位,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部、分党委汇报。接收副高以上职称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谈话。
第二十六条 接收大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党总支部、分党委审批,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党总支部、分党委审批接收大学生预备党员时,应认真听取支部对报批预备党员的情况介绍,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接收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部、分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谈话和审批。经审批同意接受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党总支部、分党委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党总支部、分党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发展材料和《发展新党员名单》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并录入系统。
第二十七条 严格预备党员接收手续接转登记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党总支部、分党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在接收预备党员审批材料时,要及时进行登记、送审;对延误发展党员、遗失发展党员材料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发展对象,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或离教职工调离工作岗位不足3个月的;
(2)参加党校培训时间超过3年的或培训结业不到半年的;
(3)人事关系不在学校且在校连续工作或学习2年以下的;
(4)已经毕业或调离学校的;
(5)其它原因不宜发展的。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应将批准接收预备党员的批复及时通知所在支部及本人,并督促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部、分党委或支部组织进行。由支部组织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对预备党员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养教育工作。预备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培训,主动接受党性、党风和党纪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每半年要书面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支部要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并按要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要严格遵守《党章》的有关规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进一步了解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情况,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支委会要对预备党员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7-15天,应向所在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讨论转正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讨论转正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五条 支部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并进行票决。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及时讨论,并将审批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审批决议应注明党龄起算日期或延长预备期起止日期;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支部。支部书记要及时与转正党员谈话,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恢复书面申请之日起的预备期,与出国前预备期考察时间累计达到一年时间的,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应将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校结业证书等)及时归档。
学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党总支部、分党委负责管理,毕业离校时及时并入学生学籍档案;教职工党员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及时并入职工人事档案;档案不在学校的聘用人员的入党材料由所在党总支部、分党委转到其人事档案托管地。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支部应将其教育、考察等相关材料报上级组织,由上级组织转给所去单位党组织。
对外单位或中学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要认真审查所有入党材料,甄别身份,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如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发展程序不符合要求、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学校党委组织部监控和指导,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各党总支部、分党委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定期检查、抽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的计划、措施。每半年要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学期结束前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支部要坚持发展党员标准,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党员发展材料,扩大发展党员的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坚持“六个不发展”,即没有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不发展,没有经过一年培养考察期的不发展,没有进行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发展,没有突出的思想政治表现的不发展,手续不完备的不发展,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查清或党内意见不一致的暂不发展。
第四十二条 党总支部、分党委要重视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发现、总结和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党总支部、分党委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在党总支部、分党委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的各单位及部门。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7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