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学校所有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后勤服务集团副总经理,下同)。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二)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情况,在选人用人、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教育和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六)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要求:
(一)校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时间、参加人员由上级机关确定;
(二)处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每年一次,在年底或次年初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严肃认真地作好准备,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好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工作成绩,更要检查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
(五)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上交纪委,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六)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外,需进行民主测评。
校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 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
各学院、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主持,单位全体职工参加,组织部、纪委组织实施。
机关各部门和其他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集中统一进行,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校级领导、机关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各院(部)和后勤服务集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各类人员的代表参加,组织部、纪委组织实施。
(七)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参评人员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组织部、纪委工作人员统计测评结果。测评结果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单位或本人。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在学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级干部的述职述廉以院、处为单位组织实施,组织部、纪委负责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充分认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和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按规定认真述职述廉,肯定成绩,找准差距,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结束后,要向学校党委专题上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及整改意见,并抄报组织部、纪委。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咨询由组织部商纪委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