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2〕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等;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界定的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剂、节约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使用单位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须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账目;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进出库手续齐全,账目记录清楚,定期核对检查,确保账物相符。
第二章 购置与经费
第五条 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发放实行“经费使用登记”制度,按“先转经费,后供物品”的原则进行。
(一)用于教学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和单位自筹。计划财务处设置各使用单位的“实验材料经费”项目,用于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二)用于科研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经费,由所从事的科研项目经费开支。
第六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采购分为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两大类。
(一)统一采购是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主要包括玻璃器皿、药品和管制的危险化学品等。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报送下学期物品申请计划,资产管理处根据各使用单位申报计划和实际领用情况制订购置计划,及时采购,确保供应。
(二)自行采购是指各使用单位自主组织采购,自行采购物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电子、机械类和土木建筑材料类等实验材料;
2.植物类、动物类、食品类及标本类等非玻璃器皿及药品等实验材料;
3.防锈油、润滑油、液压油、汽油和柴油等实验材料;
4.卫生用品、文具、劳保用品和纸张等实验材料;
5.工具类;
6.科研项目使用的玻璃器皿和非管制的化学药品;
7.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自购的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药品或试剂等实验材料;
8.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实验材料经费”按照统统一采购项目和自购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统一采购项目由各使用单位凭“湖南农业大学实验材料领用经费本”到资产管理处领购;自行采购项目由各使用单位自主组织采购,凭有效票据直接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二)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可授权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或实验室主任为“实验材料经费”项目审批负责人,并报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资产管理处代管实验材料经费的转拨程序:各使用单位从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实验材料经费转账单》一式两份,报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到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经办会计应登记转账凭证号),经办人凭财务部门的回执联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实验材料经费。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实验材料的计划管理,根据相应的教学安排及科研工作的需要,及时将实验材料经费转入相应的项目,以便各项实验计划顺利开展。
第九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必须认真组织验收。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的材料,使用单位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验收。验收中若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十条 用于教学的玻璃器皿、药品的购置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购置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库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掌握本单位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规律,建立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保证实验课正常进行,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十二条 库存物品应该规范保管,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领用、发放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物品按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于每学期末进行一次盘底,并制定下学期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材料经费转账单和物品出库单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制定。经费转帐单和出库单都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签章。凭证单据须妥为保管,不得任意涂改。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险品的购置、储存、使用、管理和废弃物的处理等,严格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