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2〕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有关活动。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物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由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储存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置。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许可制度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置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使用单位申购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计划,详细注明品种、数量、规格及用途说明,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保卫处备案。由资产管理处到公安管理部门办理准购证后统一组织购置。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有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必须由资产管理处危险品仓库统一储存。其中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应分类专库保存。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盗、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湿、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八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九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和储存保管工作;各院(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使用单位须与资产管理处签订“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做到按照规定领取、分类储存、安全使用,并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管理,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领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从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单”,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指定专人双人领取。要坚持专人负责、专人领用、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用于食品、药品以及非实验室。实验结束后使用人从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使用报告”,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后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剧毒化学品采取使用多少、领取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用剩物品须及时清退到资产管理处危险品仓库统一保管。
(二)剧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进行。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和双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三)使用人员应熟知药品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使用剧毒品。
(四)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相对固定,并有相应标识与提示。工艺装备应在有局部通风的装置内进行,工作前应打开通风。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
(五)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用完后消毒。剧毒化学品的溶槽应有通风装置,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经过剧毒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彻底冲洗干净,并放在通风的地方。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各使用单位须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柜,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
(二)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与发放工作,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负责人。
(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领用人、领用数量等详细情况。
(四)实验过程中使用人不得随意乱存乱放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后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使用人交回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毒等措施,控制危害源,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凡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安保卫部门,并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章 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要根据种类分别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无毒无害处理,避免污染环境。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一)实验用剧毒化学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品由各使用单位统一收集、密封包装、注明名称,存放到资产管理处危险品库。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二)各使用单位处理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时,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经单位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三)各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示标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对使用、保管、处置废弃物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奖惩办法均按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3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答复咨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