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15 10:17:58 字体大小:

湘农大〔2012〕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2006年5月30日)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计划及添置、验收与入账;使用保管、维护维修、调剂;报废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表等。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二级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配备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动植物。

(二)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根据财务和会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产业和商业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车辆除外)、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4.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包括软件。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固定资产按十六类明细进行管理: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新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账;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计账。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三)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按合同实际支付计价,没有标价的赠书参照同类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账;中文报刊按预付款方式购买的,按订购目录提供的价格计价入账,遇停刊、调价等原因退款的,另行调整入账价值;外文报刊按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人民币价格每年结算刊款。

(四)网络数据库、光盘数据库等电子资料,按实际购入成本计价。网络数据库租期一年以上,合同规定租期过后,仍保留数据库使用权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合约租期到期后,不再保留数据库使用权的,列为一次性支出,不作为固定资产统计。

(五)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值计价入账;没有原值的按预估价值入账。

(七)   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价入账。

(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二)购置固定资产过程种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 原来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误。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购建固定资产,要按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统筹规划,制订好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及学校的经费预算,提出申购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要按程序报上级部门。购置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等,要成立论证工作小组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招标与采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验收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验收”原则,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标准组织实施。

(一)     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由后勤基建处按照建筑行业标准及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基建处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提交房屋、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

(二)     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验收,由资产管理处及使用单位按照学校相关办法实行分类分级组织实施。

(三)     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购回后,由图书馆负责清点验收,输入相关的管理系统,并进行登记造册。各单位和个人利用科研经费、教学业务费、研究生专业资料建设费等自购图书资料,其验收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四)     自制设备组装完后进行整机验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要建立技术资料,并及时归档。各单位要严格把好验收关,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安排人员全程跟踪、监督,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验收合格后,分级、分批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资产网络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资产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各级资产管理员要按相关要求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 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设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记账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及时入账。

(二) 仪器设备类、家具等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购置发票、合同、验收材料等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三)图书馆、各单位及个人购回的图书,其购书清单与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建账手续;没有购书清单的,要将所购图书资料按实际购得的书名、册数、单价、总价(要求与发票上的金额一致)等进行清点、造册盖章,凭造册与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注明经费来源)签字后办理建账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调账手续的办理:

(一)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入单位确认,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办理调拨调账手续。

(二)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如固定资产的账面数与实物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到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价值调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使用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所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销账申请单”,详细说明资产现状及申请原因,报单位领导批示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处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鉴定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2.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销账申请单”进行审核、报批。

3.资产管理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销账申请单”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置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4.机动车辆、房屋及构筑物报废时,由其使用或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销账申请单”并出具专项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处置、拆除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组织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注销手续,做好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定期核对账、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二十  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组织调剂。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校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归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机构调整或人员异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单位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异动的,由其原所在单位督促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由资产管理员原所在单位及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督促办理交接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含离岗退养),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工作岗位异动的人员,要求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再异动岗位。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对所管理或使用的仪器设备、房屋、构筑物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拆改仪器设备、家具及房屋。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房屋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要向后勤基建处及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扩建房屋,违者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校固定资产。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固定资产规模和现状,合理安排用于仪器设备、设施、家具、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护维修的资金,确保其正常使用。具体操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物相符。对资产清查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包括房屋拆除)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根据相关程序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涉密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报损报废、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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