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6 04:42:00 字体大小:

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

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湖南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促进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除涉密外,均应对外开放共享;由社会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本省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定期发布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目录,公布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监督评估本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四条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类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开放共享激励政策。

第五条  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是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推动本单位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建立本单位的在线服务平台,并纳入共享平台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并按照规范向共享平台报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
   
(三)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四)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水费、电费和维护费等运行费,还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开支。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对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应制定公开透明的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并通过共享平台向全社会公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将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的查重评议、绩效考核、评估补助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三章 查重评议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年度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拟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查重评议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批准立项之后、编制经费预算之前进行。对申请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科技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本省不再评议。
   
第八条  新购5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评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需要新购科研仪器的必要性;
    
(二)新购科研仪器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三)新购科研仪器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能力;
   
(四)新购科研仪器的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实施计划安排;
   
(五)新购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方案。
   
第九条  查重评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同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书面向省科技厅申诉,省科技厅将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在项目经费预算中不予安排该项新购仪器经费。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和公告,作为实施开放共享后补助、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更新、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开放共享服务业绩;

(二)开放共享服务管理;

(三)开放共享服务队伍和服务能力;

(四)开放共享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程序:

(一)被评价单位通过共享平台填报绩效评价材料;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绩效评价;

(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双向激励制度:

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社会用户使用加盟共享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提供的检测和研发服务(不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产生的费用可向省科技厅申请补贴。

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可申请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管理单位通过共享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用户反馈等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申请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共享效果差、使用效率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暂停管理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新建科研基础设施和新购科研仪器、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科研仪器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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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12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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